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就是將車輛出借給親戚、同事、朋友等。那么如果車輛出借后發生了交通肇事, 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某日,甲1 駕駛甲2 的豫A 號轎車,行駛到某路口時,遇見乙1 駕駛從乙2 處借來的豫B 號轎車,由于雙方均未按照操作規范行駛,導致雙方車輛碰撞,造成甲1 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甲1 應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乙1 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乙1、乙2 未能提供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具體情況。
隨后,甲1、甲2 以交通肇事致其損害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乙1、乙2 賠償其各自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
乙2 沒有購買車輛保險,并將無保險車輛交給他人使用有明顯過錯,應由乙2 對全部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判決:一、乙1 賠償甲1 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13305.56 元的80%,即10644,45 元;乙1 賠償甲2 車輛維修費、鑒定費,合計39960 元的80%,即31968 元。其余部分由甲1、甲2 自行承擔;二、乙2 對乙1 賠償給甲1 的上述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甲1、甲2 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乙1、乙2 在一審中不提供車輛投保交強險的具體情況,二審中經法庭明確告知仍不提供,使甲1、甲2 的損失不能及時得到交強險賠償。據此,乙2 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應當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現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損失,再按照責任比例由車輛使用人乙1 予以賠償。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三項;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乙1 賠償甲2 車輛維修費、鑒定費等共計30368 元;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乙2 賠償甲1 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3313.56 元,賠償給甲2 車輛維修費2000 元。
法律分析
機動車所有人將其機動車出借給他人后,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何種情況下車主被認定為存在過錯?
1. 車主明知借車人無駕駛證,或駕駛證過期、駕駛證準駕車型不一致的。提醒兩點,第一,C2 照只能駕駛自動擋車型;第二,所有摩托車(非電動車)都屬于機動車,需要駕駛證。
2. 車主明知自己的車有故障,依然將車借出;因該故障導致車禍的。
3. 車主明知借車人飲酒、吸毒,仍將車借出的。借車人在借車后飲酒或吸毒的,車主無需承擔責任。所以,本刊在這里奉勸廣大車主,不要隨便把車借給別人開,否則一旦發生事故,那么您就要承擔部分責任; 如果你親戚朋友無力賠償的話, 那你也負有連帶責任來幫助賠償。(柴華娟)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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