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方便快捷的網約車、順風車現在已經成了很多人的出行方式,根據國家頒布的網約車新政和小客車合乘等政策規定,其合法地位也已經明確。不過在乘坐網約車、順風車出行時,萬一出了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日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順風車出行交通事故賠償作出了判決,由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2016年11月20日,劉女士乘坐崔先生的順風車沿鄭州市中原西路由西向北行駛至鄭煤集團附近時,與另一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乘客劉女士受傷。車主第一時間將劉女士送到醫院入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000余元。
交通事故雙方車主承擔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事故雙方車主承擔同等責任。
受傷的劉女士要求雙方車主對其進行賠償,但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劉女士將雙方車主崔先生、陳先生以及車輛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以及順風車平臺滴滴公司訴至中原區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公開開庭審理。
劉女士稱,此事故給自己身心帶來了極大的傷害,主張被告承擔自己花費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632元,并為其日后的治療、療養承擔相應費用。而車主崔先生和陳先生則認為,劉女士部分請求不符合法律依據,費用過高。
事故車輛駕駛車主該不該賠?事故車輛投保保險公司該不該賠?順風車服務提供平臺該不該賠?
法院宣判:順風車平臺無責 車主雙方保險公司理賠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認為,滴滴順風車是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并非承運人,在本案中并無過錯,不承擔本案過錯賠償責任。
車主在保險公司太平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太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劉女士予以賠償。事故車輛車主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駁回過高部分索賠訴訟請求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太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女士,醫療費6877.4元,營養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誤工費2505.37元、護理費1252.68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1705.45元。(其中崔先生已支付的醫療費450元可向保險公司理賠)法院駁回了劉女士其他及過高部分訴訟請求。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肖強律師表示,順風車屬于平等民事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小客車搭乘,屬于偶爾性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綠色出行方式,各個國家對順風車的管理多以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不納入公共運輸管制的范疇。交通事故的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賠償按照先后順序依次為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侵權人。交強險不分事故責任比例,在責任限額內賠付,有責全額,無責的交強險也要在無責限額內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按照侵權責任的過錯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比例在商業險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超過商業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侵權人按責承擔。因此,此案法院判定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393號民事判決書,法院也認可順風車平臺的信息服務平臺地位,并非承運人,判決駁回了順風車合乘者向平臺主張違約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律行業業內人士林嵐在《論非營利性私車有償拼車法律問題》中表示,非營利性私車有償拼車雖然也沒有運營許可證,但車主或駕車人并非出于營利的目的,以運營為職業;再者,車主或駕車人向搭乘人收取的只是部分車輛耗損費、汽油費、過橋費等,汽車運行必須支出的成本費用,車主或駕車人并不具有營利性,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收取需要管制的經營性或營利性費用的行為。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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