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常言道“父債子還、子債父還”雖是一句俗語,但事實卻真實的發生了。12月12日,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城區開展交通違法整治行動時,一少女騎乘一輛摩托車強行闖關逃跑,在逃跑過程中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少女被執勤民警及時控制。因少女未年滿18周歲,少女的父親被代受其處罰。
12日,交警大隊秩序中隊執勤民警依法在城區佛頂山大道體育館路段開展冬季道路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整治行動。下午15時許執勤民警發現一女孩騎乘一輛牌號為貴DCN621白色踏板摩托車未帶安全頭盔向檢查點方向行駛,臨近檢查點時執勤民警指揮其車輛靠邊停下接受檢查,女孩卻加速強行闖關逃跑,為避免不良事件發生,執勤民警未對闖關女孩進行追擊,而是通過指揮中心利用巡邏執勤人員在城區布控進行攔截。15時27分,大隊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警電話:楊某某稱自己駕駛的牌號為貴DDV289小型普通客車被一輛號牌貴DCN621白色踏板摩托車撞了,出事的地點在國榮路口向國榮方向約100米處,請交警出警處置。大隊事故民警、城區開展整治的執勤民警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到達現場后發現號牌貴DCN621白色踏板摩托車車主女孩就是剛剛闖關逃跑的人,隨即在現場把女孩控制,事故民警勘察完事故現場后,因貴DDV289小型普通客車車主楊某某有急事,請求次日到大隊處理,大隊執勤民警便把闖關車主和肇事摩托車帶回大隊作進一步處理。經大隊辦案民警詢問得之,女孩姓朱,17周歲,石阡縣人,未取得有效機動車證件。朱某某無證、騎乘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強行闖關逃跑等交通違法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大隊依法給予朱某某累計罰款54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但由于朱某某年齡未達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條件,執勤民警只好通知其家人到大隊作進一步處理。13日上午,朱某某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和貴DDV289小型普通客車車主楊某某到大隊協調處理事故,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辦案民警按照事故責任相關規定及其事故當事人筆錄、事故現場、事故現場人證劃定此次事故白色踏板摩托車車主全責。
朱某某的父親作為女孩的第一監護人,沒有做好監護人的責任,導致朱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強行闖關誘發交通事故,而朱某某無經濟賠償能力且未滿18周歲,一切后果只能由女孩朱某某的父親承擔。按照處罰決定,朱某某的父親不僅僅要接受540元的罰款和賠償貴DDV289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費用,還要接受參加半天交通法律法規理論學習,參加1天的交通文明勸導活動。14日上午,朱某某的父親已到大隊參加學習交通法律法規理論學習,14日下午和15日上午,將與大隊執勤民警在城區斑馬線處開展交通文明勸導活動。(熊毅)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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