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航局首次發布《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我國通用機場將分為AB兩類
日前,中國民航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編制并印發了《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通用機場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辦法》創新了通用機場行業管理制度。至此,我國通用機場建設有了全國性的分類和建設標準,對促進我國通用機場快速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是否對公眾開放”成為分類關鍵
《辦法》首次明確了通用機場的分類由“是否對公眾開放”決定。根據《辦法》,未來通用機場將分為A、B 兩類。A類通用機場為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B類通用機場則為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除A類通用機場以外的通用機場全部歸納到B類范圍。
同時,根據航空器的座位數目不同、承載乘客的容量大小,《辦法》又將A類通用機場分為三級。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1級通用機場,使用座位數在5—9座之間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2級通用機場,其余均為A3級通用機場。
今后,我國所有通用機場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都將遵循此《辦法》。民航局對全國通用機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通用機場的監督管理。
多年實踐促成《辦法》落地
國務院曾于2009年印發《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規定“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明確“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在2012年2月出臺的《通用航空機場設備設施(GB/T17836—1999)》中,通用航空機場被分為通用航空永久機場和通用航空臨時機場。同年7月,民航局發布《通用機場建設規范》,提出通用機場根據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分為三類。
此外,在一些民航地區管理局文件和軍方文件中,也有涉及通用機場的定義和為方便項目審批設定的分類標準,但一直未出臺全國性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規定。
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對通用機場提出的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在編寫《辦法》過程中,民航局廣泛征求了通航企業和各級各類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各方對制度設計達成了廣泛共識,最終促成《辦法》落地。
積極創造通航發展環境
通用機場是通用航空發展的基礎,截至2016年年底,我國通用機場數量達到310個,通用航空企業共計308家。
2017年以來,民航局進一步加大了通用航空工作力度。根據不同區域特點,陸續啟動了“通用航空管理改革”“管理服務平臺建設”“通用航空+旅游”等試點項目,鼓勵各地區在試點期間突破現有模式,積極創新。同時,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備案”等。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我國將建成500個以上通用機場,基本實現地級以上城市擁有通用機場或兼顧通用航空服務的運輸機場,通用航空器達到5000架以上,通用航空經濟規模超過一萬億元。隨著簡政放權等多項舉措的積極推進,未來我國通用航空發展將向著良性、快速方向前進,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記者 馬士茹)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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