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運營中,公司總裁、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身居高位,掌控著公司的大部分資源,甚至公司的命脈,因此,只要公司高管出現違法行為,如侵占、挪用公司產等,往往都會極大損害公司利益。有的企業團隊負責企業內部的反舞弊調查,但面對高管和同事往往存在一些問題。
一方面,面對掌控大權的boss,反舞弊調查人員會有心無力;而對于同事礙于情面留有更多余地,或調查方式方法不當,采取的手段超越法律界限等等。博威時代的資深商業調查師認為,企業反舞弊調查需要內部人員參與,更需要外援。第三方的商業調查師不存在隸屬關系和同事關系,且熟悉商務調查取證方面的技巧和法律規定。
在此,博威時代的商業調查團隊,對于高管舞弊方面的商務調查總結了六個常見問題,供企業內部調查人員參考。
問題一:企業內部調查中獲取的員工個人信息,未經員工同意,可以向他人提供嗎?
解答: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建議:企業可以在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表等材料中事先取得員工的授權。
問題二:企業反腐敗、反舞弊的內部調查中如何處理國家秘密和競爭對手、交易對象及相關企業的商業秘密?
解答:企業在反腐敗、反舞弊的內部調查涉及國家秘密和競爭對手、交易對象及相關企業的商業秘密,調查人員操作不慎,將構成泄露商業秘密,發生嚴重后果的,一方面調查人員自己會構成企業內部的勞動規章制度,另一方面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如果競爭對手、交易對象及相關企業涉及國家機關、軍工企業、航天單位的,則可能存在大量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密措施,調查人員操作不慎,極可能導致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建議:啟動反腐敗、反舞弊調查程序前,對調查事件可能涉及的競爭對手、交易對象及相關企業的涉密等級進行評估,然后針對性地制定保密措施。
問題三:業在反腐敗、反舞弊的內部調查如何收集、固定電子數據,才能得到司法機關的采信?
解答:信息時代,員工大量使用電腦、手機及各種APP等工具辦公。因此,收集和固定相關的電子數據非常必要甚至關鍵,但由于電子數據的易篡改性等特征,司法部門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把握非常嚴格,稍有操作不慎,則可能功敗垂成。
建議:這方面的操作涉及眾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了保證證據的效力,建議聘請中立、專業的第三方取證機構例如公證處、版權協會的電子數據固化機構等進行。
問題四: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調查人員是否有權對雙方談話內容錄音?該錄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根據法律規定,錄音時只有在沒有嚴重侵犯他人的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才具有合法性。所以,在錄音錄像過程中不得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不得在員工的家中、酒店安裝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否則,不但所得證據無效,而且會構成安裝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建議:錄音錄像不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問題五:內部調查結束后,如果發現員工確實存在腐敗、舞弊的情況,是否必須將相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答: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由于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和單位行賄罪都屬于公訴案件,一旦經審核后立案,那么案件就無法按照公司的意愿推進或停止。即使企業與涉案人員達成協議,也會直接導致協議無法履行。因此,公司作出移交司法機關的決策務必謹慎,最好將刑事報案作為排除其他處理方案后的最后策略。
建議:優先選擇與涉案員工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協議,僅僅根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但不能放棄刑事控告。
問題六:內部調查結束后,如果發現員工確實存在腐敗、舞弊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如果發現員工確實存在腐敗、舞弊的情況并且取得充足的證據,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時,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員工給企業造成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勞動規章制度沒有相關規定,或者證據不充分,則只能在該員工被生效刑事判決確定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厘清高管舞弊調查行為尺度和界限?一直是困擾相關工作人員的問題,即企業反腐敗、反舞弊自身也經常存在不合規的問題,有些甚至構成違反犯罪。博威時代法律顧問認為,企業加強企業內部反腐敗、反舞弊調查刻不容緩,但需要外部專業機構的支援,達到更高效更準確地達到企業反腐打擊舞弊的目的,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促進企業廉潔規范發展。
(新媒體責編:w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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