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呼包鄂烏四地法院在呼和浩特市共同簽署跨區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框架協議。隨后,四地法院聯合發布了近年來較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潼關肉夾饃”商標侵權糾紛系列案》、《趙某等銷售假冒“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商品罪案》、《內蒙古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訴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案》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貴州五谷玉液酒業有限公司、河北九源五釀酒業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平地泉鎮志軍批發生熟瓜果蔬菜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涵蓋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種情形。
呼包鄂烏四地法院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凸顯了司法機關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力度和決心,展現了司法裁判保護知識產權的態度、力度、尺度,有助于樹立“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理念,為建設全區穩預期、利長遠的法治化司法環境“新高地”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一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潼關肉夾饃”商標侵權糾紛系列案》
2021年,原告潼關肉夾饃協會在全國多地發起了與本案相似的商標維權系列訴訟,該批案件中原告潼關肉夾饃協會進行維權是否具有正當性、全國眾多經營肉夾饃的個體工商戶是否侵權的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激烈的討論。潼關肉夾饃圖文商標系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是商標侵權案件中非常少有的類型,如何正確把握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保護范圍、平衡權利人和公共利益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呼市中院在正確界定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功能的基礎上,率先在全國范圍內首次認定被告對“潼關肉夾饃”標識的使用方式不構成商標侵權。該案的裁判結果不僅彰顯了內蒙古地區知識產權審判能力和保護水平,還對協會、商會等集體組織就集體商標如何正確維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得到了社會公共的高度認可和廣泛贊揚。
案例二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訴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案》
本案中,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某電纜車采用膠輪移動涉嫌侵犯其“電纜車安放在巷道地面上的工字鋼軌道上”專利技術,向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進行舉報。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按照全面覆蓋原則進行技術特征比對,以被控侵權產品電纜車不具有案涉專利技術特征為由認定不構成侵權。該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包頭中院通過審理,運用相同的比對原則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認定正確,既實現了知識產權的協同保護,又統一司法和行政的裁判尺度,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當前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是廣大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如何正確適用相關法律處理紛繁復雜的案件,是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嚴峻挑戰。本案是統一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于侵權認定的判斷標準,實現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趙某等被告人銷售假冒“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該案被告人趙某、楊某、薛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影響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品牌商譽,更影響了普通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社會危害性較大。鄂爾多斯市中院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注重“打防并舉、標本兼治”,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精準適用刑事政策和相關法律,通過加大罰金的懲處力度,重拳出擊打擊該類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的侵權犯罪,為打擊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生活、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五谷玉液酒業有限公司 、河北九源五釀酒業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平地泉鎮志軍批發生熟瓜果蔬菜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本案中,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貴州五谷玉液酒業有限公司、河北九源五釀酒業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平地泉鎮志軍批發生熟瓜果蔬菜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違反了商標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侵權類案件,對審判人員細節把握能力以及知識產權專業能力具有極高要求。烏蘭察布中院從被訴侵權白酒“貴州王子酒”突出使用與“飛天茅臺”商標近似的圖案是否構成侵權、生產者與銷售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及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多維度入手,準確適用法律,根據“貴州王子酒”包裝盒上的標注及掃描二維碼顯示的生產者信息,認定貴州五谷玉液酒業有限公司、河北九源五釀酒業有限公司均為生產者,并判決其賠償原告10萬元,該案的判決對于提高侵權成本、打擊侵權源頭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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