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輛警車在陜西渭南街頭違法停車,有市民拍照并開具了一張打印的“違章通知單”。內容為:交警同志,您駕駛的“陜E1873警”警車已違章停車,請于三十日之內能給渭南車主一個完美的解釋。落款是“開單人:渭南車主”,時間為“2017.11.21”。照片在朋友圈引起熱議。(11月22日《華商報》)
市民給交警貼“違章通知單”,看似聞所未聞卻很有意思。雖然該單并無法律效力,但也絕非惡作劇,而是一種非常特別的“另類”的群眾監督。相比之下,這種換位的處理,更有張力。
按照固有思維,似乎只有交警給車主違章貼罰單的份,市民怎么有權給交警貼“票”?渭南車主的做法,給了人們啟示——在尊重交通規則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既然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渭大隊的警車停在非機動車道邊,而所停位置并不是停車位,那就是“違停”無疑,就可以監督。值得點贊的是,渭南警方知情后,沒有“護短”而是第一時間處理,對涉事民警進行違停處罰,罰款100元,通報全大隊,并在全大隊開展警示教育。如此結果,與其說是“渭南車主”的監督成果,不如說是當地警民一起遵守交通秩序的“范例”。
車主給交警貼“罰單”,雖無實際的處罰權力,社會監督意義卻很大。因為從法律層面看,警車和民用車輛在管理上是一樣的,如有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就應按照法規進行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按照規定,渭南車主對警車違停的認定“沒毛病”。同時,當地警方的處理更是認同了這一點,給予涉時民警處罰就是“一個完美的解釋”,更是保護了車主實施監督權利的積極性。這樣的互動,讓公眾在熱議之余更能咂摸出“嚴格執法”的誠意。
對違法行為,只要做到“一碗水能端平”,就能得到群眾好評。無獨有偶,前一段時間,一段警車違停遭貼罰單的視頻在網絡傳開,一輛警車停上了人行綠化道上,執勤交警對警車照罰不誤,事后,當地警方也按照交通法及警車內部管理規定對涉事民警、輔警進行處理,并進一步強化了干警規范使用警車的管理。這樣的做法,看似是“自家人不認自家人”,實則是對法律權威性的捍衛,更是告訴公眾,作為執法者更需要嚴格遵守法規,做好示范,出事了就不能包庇,及時“曬曬陽光”也是必要。不得不說,無論陜西渭南還是四川自貢的警方,處理“自家人”違停事實而“絕不手軟”,本身也是很好的普法教育。同時也是告訴大家,市民有權對警車和警察做出法律內的監督,只要是善意的方式,即使再特別,也是受歡迎的。這樣的互動,不正是濃濃的正能量么?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遵守法律法規更需要立“規矩”。對市民給交警貼“罰單”,不妨看成一種特別的群眾監督,能敦促執法者更好自律,不僅不是胡鬧,更是善意提醒。如果各行各業都能勇敢敞開胸懷,歡迎群眾有益監督,許多問題或許就能迎刃而解。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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