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年齡層孩子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今天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學生出行應選擇合適交通工具。
海口公安交警部門介紹,2016年6月,南陽市一名初二學生在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為能盡快到家而逆向行駛,將站在路邊的老人撞倒,致該老人腳踝骨折。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該學生逆行且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其監護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雙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老人的家屬到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學生的父母賠償老人各項損失4.8萬余元。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和共享單車都悄然走進學生群體,成為上下學的交通工具。對于未滿16周歲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規定,部分家長表示由于忙于工作無暇接送孩子,只要孩子具備駕駛技能和相應的身體素質就行了,與年齡沒有太大關系。海口公安交警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中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須年滿16周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自行車上路是一種違法行為,將會被依法處以30元罰款,發生交通事故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家長,要自覺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識,言傳身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出行教育。選擇合理的出行方式,確保孩子的出行安全。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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