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路上行駛未帶安全頭盔,即違法也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給予你10元的處罰決定。”……連日來,縣交警部門在濛洲街、石龍街等主要路段設置執勤點,采取“處罰+教育”模式,持續開展嚴管駕乘摩托車、超標電動車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交通違法行為。
據悉,自11月15日起,縣交警部門在全縣范圍內對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嚴管,其中對未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車的一律嚴查。當天8時35分,縣交警開出首張罰單。截至11月29日,我縣共查處騎行電動車未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1577起。
“處罰不是目的,保障大家安全出行才是最終目標,希望廣大市民形成良好的安全出行習慣。”縣交警大隊副隊長吳健說,隨著交警部門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力度的加大,駕乘摩托車、電動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交通“陋習”已明顯改觀,但還有少數駕乘人只是為應付檢查,并未了解佩戴安全頭盔的重要性。
下一步,縣交警部門將繼續加大佩戴安全頭盔的重要性宣傳及檢查力度。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在騎摩托車、電動車出行時,駕駛員和乘坐人員一定要自覺戴好安全頭盔;在購買頭盔時,不要圖便宜,一定要購買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頭盔,不可用安全帽應付檢查;要自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避免交通意外傷害。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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