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通訊員 王保冬 曹木坤)2018年12月30日晚,羅平縣城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羅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雪夜追逃,三小時成功抓獲肇事司機。
案件回顧
30日晚0時10分左右,羅平縣城的上空飄著鵝毛大雪,羅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民警經過九龍大道羅平縣醫院住院部路段時,發現一輛電動三輪車翻躺在路面上,民警黃穩林立刻下車查看,經現場勘查發現:現場有一名約50歲左右男子躺在路中央,一動不動,電動三輪車附近留有少許車輛碎片,黃穩林當機立斷,一組留守事故現場繼續勘查,一組立即和群眾一起將受傷男子送至就近醫院搶救。
現場勘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仔細勘查后,發現事故現場除留有少量車輛碎片外,再無過多線索,此時醫院傳來消息,事故男子經醫院搶救無效不治身亡。案情重大,黃穩林立即向大隊值班領導匯報情況,大隊值班領導何祥衛大隊長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案件偵破工作。事故發生在深夜,現場周邊商鋪大多關門歇業,無目擊證人,事故民警根據事故現場遺留車輛碎片推斷出事故車輛類型,并結合推算出的事故發生時間,積極開展事故路段證據收集工作。
經過2個多小時偵查、分析,肇事逃逸車輛最終鎖定在一輛白色“寶馬”牌轎車上,何祥衛大隊長立即安排值班民警兵分兩路,按照該車輛逃離路線開展全面排查。2時50分,經全面排查,民警終于找到該肇事逃逸車輛,并成功將肇事逃逸司機傳喚至交警大隊做進一步調查。在大量證據面前,該司機對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該駕駛員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助讀
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執行死刑。
哪些行為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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