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無情的,也是溫暖的,感謝檢察機關給予我機會,讓我重返校園并考取大學。”涉嫌聚眾斗毆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深表感激地說到。
朱某某、曹某某因交友不慎,受他人之邀參與聚眾斗毆,該案移送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人認為朱某某、曹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積極賠償受傷人員損失,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較小,具有悔罪表現,經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后,認為其具備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條件。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6月對二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察期為一年。考察期間,朱某某在校時努力學習,實習時表現突出,得到了老師、同學的高度認可,并通過單招考試考取了湖南某高校;曹某某在考察期間,主動外出務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考察期滿,檢察機關認為二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確有悔改表現。2021年6月25日,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在汝城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舉行的不起訴宣布教育儀式,依法宣布對朱某某、曹某某的不起訴決定。宣布教育儀式邀請了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偵查人員、校方代表參加。在宣布教育儀式上,辦案人員首先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偵查人員、辦案人員分別對被不起訴人進行了訓誡、教育。
近年來,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落實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執法辦案為中心,以推進未檢工作專業化、規范化為重點,依法履行未檢職能,加強未檢隊伍建設,積極打造細致化、專業化、系統化的汝城未檢工作品牌,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作出應有貢獻! (通訊員 常春 謝業濤 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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