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市場關注的社會資本“舉牌”或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持有銀行股權、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違規開展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以及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現象,今后將有明確的監管措施。
歷時兩個半月征求意見后,1月5日,銀監會發布2018年第1號令《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1號文”或《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確并嚴管商業銀行主要股東
相比征求意見稿,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1號文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了主要股東的范圍、責任和監管。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文件明確,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這是銀監會“治亂象、補短板”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早在2017年4月,銀監會發布的《關于切實彌補監管短板 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已經指出,強化風險源頭遏制,主要是針對股東管理。
銀監會表示,《辦法》旨在規范商業銀行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行為,加強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維護股東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銀監會針對該《辦法》將于近期下發兩份配套文件。對于市場高度關注的存量股權問題,銀監會也將下發專門的文件。此外,銀監會還在研究商業銀行股權托管制度的相關辦法。
對違規股東懲戒力度加大
1號文件規定,商業銀行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存在違規進行股權代持、違規使用委托資金、債務資金或其他非自有資金投資入股的等12種行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限制商業銀行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
銀監會表示,1號文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加大了監管部門對于違規股東的懲戒力度,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單獨或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聯合懲戒。
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股東,銀監會可以通報、公開譴責、禁止其一定期限以及終身入股商業銀行。
【解讀1】
主要股東須遵循“兩參或一控”
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快速發展,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性高漲。但一些亂象也隨之發生,如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此次《辦法》將監管重點聚焦主要股東,防止其濫用權利、掏空銀行等行為。例如要求主要股東說明入股商業銀行目的,要求主要股東披露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等。
據一位銀監會相關人士介紹:“我們關注對主要股東的審查和管理,并不是要限制投資者投資銀行,而是要堅持分類管理,防止由于個別大股東違規持股,侵害一般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與此前規定的“一參一控”不同,此次《辦法》明確,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即“兩參或一控”。
業內人士解釋稱,《辦法》本條款意思為,如果資本方控股了一家銀行,就不可以再投資任何其他銀行。如果參股兩家商業銀行,就不得再控股一家商業銀行。
不過,《辦法》同時也明確了例外條款,即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投資主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主體入股商業銀行,以及投資人經銀監會批準并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
【解讀2】
建立負面清單,不得違規代持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存在違規進行股權代持、違規使用委托資金、債務資金或其他非自有資金投資入股等12種行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限制商業銀行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等。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多家股東通過復雜的違規代持,對銀行進行控制,干預甚至掏空銀行,建立主要股東行為負面清單有利于規范股東行為,提升監管透明度。
銀監會稱,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近年來,針對違規代持、突破“一參一控”等違規行為,銀監會將加強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列為“攻堅戰”。
2017年3月2日,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國新辦發布會上“首秀”時表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是非常好的,但不能變成民營資本少數人或者少數資本控制銀行,變成自己的提款機,進行關聯交易,要特別防范這種現象。
去年4月銀監會發布通知,披露的26項補監管制度短板項目中,關于銀行股東的監管辦法就列為“制定類”,屬于要“盡早啟動,盡早印發,盡快取得實效”的工作。
去年11月在云南舉行的城商行年會上,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銀行公司治理“既做到防范內部人控制,也要防止一股獨大、外部人不當干預。”在股權管理上,必須落實穿透原則,規范隱形股東和股權代持現象。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認為,公司治理決定著銀行運行的基本架構和權力分配格局,是風險的入口。通過制度化安排,為完善銀行公司治理、促進銀行長遠穩健經營創造基礎條件。
■ 案例
多起違規代持等案件被查處
近年來,以“德隆系”等資本為代表,通過股權代持、曲線參股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多家銀行,早已突破監管“一參一控”的要求。部分險資以“財務投資”名義舉牌多家商業銀行。
2017年最后一個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商業銀行違規代持、控制權不明等違規行為做出了行政處罰。
2017年最后一個工作日,監管查處恒豐銀行違規持股等案有了結果。2017年12月29日,銀監會官網披露,恒豐銀行涉及未經批準違規開展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安排企業代內部員工間接持有銀行股份、員工自持部分和股權池部分入股資金均為非自有資金、變更持有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未報銀監會批準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監管部門對恒豐銀行罰沒合計近1.67億元。
此前的2017年12月22日,上海銀監局對轄內“明天系”機構中泰信托連開兩張罰單,劍指多項性質惡劣的違規問題——控制權不明、業務違規等。
上海銀監局對中泰信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兩大問題:一是中泰信托法人治理存在嚴重缺陷,實際控制人不明;二是部分業務開展違反相關法規規定。
為此,上海銀監局責令中泰信托,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再募集。中泰信托需要按照要求整改,向上海銀監局提交整改報告。監管將根據驗收檢查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審慎監管強制措施。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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