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者經過長時間的治療,在病情基本穩定以后,方可啟動賠償程序。在計算賠償金額的過程中,絕大部分傷者都需要去司法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程度和三期期限進行鑒定。那么,鑒定機構是否僅憑傷者提供的病史資料和診斷報告單就能做出準確的司法鑒定意見呢?通過下面這個案例,法援律師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2017年4月10日,閘北區的陳阿姨在小區附近的菜市場門口被一輛摩托車撞倒,交警當場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陳阿姨無事故責任。經120送醫院診斷,陳阿姨左側肋骨第2/3/7骨折,右側肋骨第5根骨裂,遵醫囑保守治療,固定好繃帶,回家靜養。四個月后,經過兩次復診,陳阿姨基本傷愈。
在交警的指導下,陳阿姨帶著《司法鑒定推介委托書》去離家較近的一家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司法鑒定,法醫查看了陳阿姨的就診病史和影像報告單,告訴她,按照舊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標準,傷者四根肋骨骨折就構成十級傷殘,但是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以后的事故,要適用新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肋骨需要達到六根骨折方可構成十級傷殘。陳阿姨聽了以后覺得很不公平,為什么碰到自己遭受車禍時,賠償標準就變嚴格了。
正在一籌莫展之際,陳阿姨的家人看到了“新民交通法援”咨詢電話,法援律師聽到陳阿姨是肋骨受傷,二話不說,先讓她去華東醫院按照三維重建重新拍片子,新的診斷報告出來后陳阿姨嚇一跳,竟然有七根肋骨骨折,達到十級傷殘。對此,法援律師向陳阿姨解釋,“盡管醫院病史,尤其是影像報告單會根據醫生診斷和閱片結果顯示有骨折的數目,但這個根本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的最終依據。司法鑒定時,法醫要仔細查看X光片,甚至還需要傷者再去特定的醫院或診療機構,使用不同的設備和方法重新拍片,方能確定真正損傷的肋骨數目。”醫生和法醫的檢查手段、檢查方法、工作目的不同,醫生的病史資料對于治療來說,是正確的,但對于法醫鑒定來說,直接依賴該病史,就大錯特錯了。
最后,陳阿姨根據新的診斷報告作出了十級傷殘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獲得了公平的賠償。
(新媒體責編:shang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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