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僅可用于賠付消費者損失,并定期公開;平臺經營者應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監控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信息……今天起,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業政策規定起草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將通過“首都之窗”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是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與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就入駐平臺事宜簽訂平臺服務合同時使用的。示范文本在內容上將近些年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了下來,刪除了實踐中常出現的違法的格式條款,對商業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設置了重點條款。
示范文本明確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和先行賠付制度。平臺經營者通常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繳納保證金,但對于保證金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問題的約定上仍存在一些問題。示范文本確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是平臺經營者為賠付消費者損失而向交易平臺利用經營者預先收取的金額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僅可用于賠付消費者損失,不得用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利用經營者互相承擔違約責任之用途。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示范文本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實踐中,平臺經營者通常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發布信息的時候應該遵守的原則及義務,但卻忽略了平臺經營者對此應承擔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監控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信息,而不是出了問題再處罰平臺內經營者,對此示范文本增加了平臺經營者及時監控的義務。示范文本指出,平臺經營者有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所有商品、服務類產品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若發現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修改,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
關于商品、服務質量示范文本提出了擔保機制。示范文本明確約定了對產品和服務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的是平臺內經營者,并且對平臺經營者進行質量監管提出了高要求,盡可能將質量問題扼殺在流通領域之外,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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