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官網,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通知指出,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據悉,上述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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