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7月1日,劉某飲酒后駕駛川M號牌貝納利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放生鄉向樂至方向行駛,行駛至樂至縣放勞路(放生-勞動)文峰鄉劉痣埡村13組村公路時,與相對行駛的袁某駕駛的川M號牌東風牌輕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劉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因劉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執勤民警將劉某帶至樂至縣人民醫院,委托樂至縣人民醫院醫生對劉某采集血樣,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對劉某血液乙醇含量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是40.7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認定:劉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之規定;袁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之規定。
2018年07月12日,樂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袁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蜀黍提示: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勿酒后駕駛車輛。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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