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中院對安徽省經信委非煤辦原主任朱永國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朱永國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75萬元,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朱永國在擔任安徽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經委、省經信委產業政策處處長和省經信委非煤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的財物人民幣541.7461萬元、購物卡價值29.1萬元、歐元1.7萬元(折合人民幣15.368萬元)、美元1.3萬元(折合人民幣8.879萬元)和50克金條(價值1.71745萬元人民幣)、20克金條(價值0.706萬元人民幣)各一塊,合計人民幣597.5165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朱永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被告人朱永國的犯罪事實及其所具有的索賄、自首、退贓等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朱永國明確表示不上訴。(記者 黃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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