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平原是我省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由于種種原因,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他便離開了公司。林春平沒有想到的是,他離開這家保安公司后不久,突然收到了來自法院的傳票。他曾任職的保安公司將他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公司發給他讓其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1.5萬元。
保安公司將一離職保安告上法庭
據了解,2010年初,林春平到我省一家保安公司當保安。入職之初,林春平與該保安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這樣一項關于社保的約定:單位應該給林春平繳納五項社保,如果林春平要求將單位應為其繳納社保的費用“取現”,發給他本人自行繳納的話,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根據這項約定,林春平填寫了一份申請書,稱因其家庭及其他原因,請求公司將單位為個人繳納五項社保的費用發給其本人自行繳納。依據這份申請書,公司便將繳納社保的費用直接發放給了林春平。
不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林春平在拿到這筆款項后,實際上并不能按照申請書的內容將這筆錢用來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林春平一直沒有給自己繳納社保。此外,林春平與公司約定的合同期限是五年,即從2010年到2015年,而在合同期尚未屆滿的2013年7月,林春平便離開了該公司。
林春平離職后不久,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其告上法庭。在庭審的過程中,該公司表示,由于林春平在拿到應當繳納社保的款項后沒有給自己繳納社保,社保部門強制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林春平返還公司發給他用于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1.5萬元,同時請求法院判令林春平支付滯納金、利息和社保費用差額等。
林春平辯稱,他本人出具的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書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應視為無效,不能作為依據。林春平還稱,實際上是公司利用強勢地位,脅迫他本人簽署那份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書。
林春平還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退一步講,即使他與公司系自愿協商,不需要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但相關協議也會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此外,公司所稱的發給他用于繳納社保的費用,實質上是他應得的工資。
公司方面堅稱,他們將應當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全額發放給林春平,并沒有扣留一分錢,故林春平領取的由公司直接支付的用于繳納社保的費用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判令保安限期返還1.5萬元
針對此案,省一中院二審認為,該保安公司為了證明其已將繳納社保的費用連同工資一起支付給林春平這一事實,向法院提交了林春平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表。根據保安公司提供的工資表等相關證據,認定保安公司已按月向林春平共支付5.7萬元,含發放給林春平用于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1.5萬元。
法院表示,保安公司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將應繳納社保的費用發放給員工,讓員自行繳納社保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因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將社保費發放給勞動者自行繳納的約定條款屬合同的無效條款。由于林春平無法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現社保部門已作出要求保安公司為林春平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且該通知的內容具有強制性,公司必須按照該通知的要求為林春平補繳社會保險費,故林春平之前所獲得的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其用于繳納社保的費用1.5萬元屬于不當得利。
日前,省一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林春平限期返還公司發放給其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人民幣1.5萬元,同時駁回該保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點評
用人單位須及時為勞動者繳社保
陳劍律師指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陳劍律師指出,社會保險屬于政府強制征收范疇,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本案中,保安公司和林春平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最終還得由保安公司來繳納林春平的社保費。(記者 劉江浩)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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