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出臺《關于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問題的解答》,指導廣西各級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好地運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
《解答》規定,法院只有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訴訟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于當事人不打算提起離婚訴訟而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不能予以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前、訴訟過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訴訟終結6個月內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人身安全保護的有效期設定為離婚訴訟期間及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有特殊情形需延長的,報經院長批準,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為保障受害人能夠及時提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就近、方便行使權利,《解答》明確允許受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法院與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為不同的法院。
為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和再次發生,《解答》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傷情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等遭受家庭暴力及威脅的證據和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同時,為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在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時將抄送轄區公安機關、村(居)委會或當事人單位等有助于裁定執行的其他相關組織,共同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裁定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對拒不執行裁定且情節嚴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偵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費文彬 通訊員 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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