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謝亞龍減刑案庭審現場。本報通訊員陳慶柱攝
“通過閱卷,我們發現謝亞龍在2014年8月有六次征文獲獎并加分,這是同一篇文章多次獲獎加分還是多篇文章多次獲獎加分?如果是多篇文章多次獲獎加分,這是什么內容的征文活動?是不是寫了文章就能獲獎?請執行機關就這些內容向法庭出示詳細證據。”1月12日下午,在中國足球協會原副主席謝亞龍減刑案庭審舉證質證環節,出席法庭的檢察員趙世欣這樣向執行機關發問。當天,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謝亞龍依法裁定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駐獄檢察室對謝亞龍減刑案依法進行了同步監督。
2014年12月26日,監獄以謝亞龍獲得六次表揚為由,建議對其減刑一年。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對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庭并發表檢察意見。經最高檢指定,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趙世欣、李杰對謝亞龍減刑案履行出庭檢察職責。
庭審中,針對檢察員的發問,監獄方當場證實:謝亞龍六次征文獲獎加分中,有五次是在監獄開展“人生重塑規劃”活動月度評議及“每周一題”教育活動中獲得,謝亞龍在活動中圍繞悔過與改造,積極撰寫文章并在討論中發言,經服刑人員集體投票評議并經監區確認,謝亞龍獲得二等獎四次,一等獎一次。另外,謝亞龍在參加監獄“中國夢·我的夢”主題征文活動中,獲得二等獎并獲一次加分。監獄還證實,罪犯在參加這些活動中,并非撰寫文章就能獲獎,而是有嚴格的評審辦法。監獄就證實內容向法庭現場出示了詳實證據。
庭審中,檢察員繼續發問:“謝亞龍在遼寧受審時曾否認大部分指控,并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而認罪服法是獲得減刑的基本條件,有哪些具體的事實證據能夠證明他認罪服法?”對此,監獄方出示了謝亞龍入監后的認罪悔過書,出示了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追繳其非法所得和沒收個人財產的執行證明。監區罪犯勞動組組長還證實,謝亞龍所在三人勞動小組有一人生病住院后,他們二人超額完成勞動任務,謝亞龍還到醫院值夜陪護。最后陳述時,謝亞龍再次表明了認罪服法的態度。
在庭審現場,出庭檢察人員還依法適時向執行機關代表、謝亞龍、出庭作證的責任警官、服刑人員證人先后發問十余次,配合法庭對謝亞龍的計分考核、六次表揚獎勵、日常改造表現、認罪態度、減刑評審記錄等事實和證據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
法庭調查結束后,檢察員對庭審活動、減刑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內容發表了全面、客觀的檢察意見,代表檢察機關依法同意對罪犯謝亞龍減刑一年。
據介紹,2012年9月5日,中國足球“黑幕案”謝亞龍等11名罪犯交付燕城監獄服刑,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責成駐燕城監獄檢察室依法嚴格做好監督工作,包括監督監管活動、教育活動、減刑活動等。
燕城監獄認為,謝亞龍入監服刑以來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和勞動改造,在服刑期間共獲監獄表揚六次,符合相關減刑規定,因此提請對謝亞龍減刑。駐燕城監獄檢察室負責人表示,接到監獄提請減刑建議書后,檢察室認真核查了謝亞龍的入監時間、間隔期限,核實了計分、表揚、獎勵事項和財產刑執行情況,列席了監獄提請減刑評審會,并就有關獎勵加分等細節問題要求監獄補充了證據。綜合各項檢察工作情況,檢察室提出了同意提請減刑的檢察意見。
記者還了解到,在日常監督中,檢察室注意把謝亞龍等11名罪犯的日常表現和計分考核納入檢察視線,及時深入生活、學習、勞動三大現場,實行教育改造全程同步檢察,加強日常監督。一是對謝亞龍等罪犯逐一建檔;二是對計分考核和獎勵嚴格檢查;三是加強監管措施監督,除直系親屬按規定會見外,建議監獄不安排特許會見;四是從嚴監督監獄警察和檢察干警與這些罪犯及其家屬的接觸行為,防止執法不嚴或違法事件發生。
在謝亞龍等11名罪犯入監時,檢察室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辦法,對11名罪犯分別談話,了解罪犯基本情況,宣傳派駐檢察職責,發放檢察官約見卡,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權益。徐盈雁 段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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