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現了官司,表面上看是法律問題,但往往反映了深層次的管理漏洞。企業法律顧問如果抓住機會,深挖案件反映出的管理漏洞,舉一反三提出預防解決問題的舉措,就可以發揮平時常規方法難以達到的管理效果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管理人員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缺乏風險意識。這個時候,企業總法律顧問則應從整個集團的戰略和業務實際出發進行權衡,找出一個平衡點,實現風險最小化
民生銀行法律合規部處長呂琦最近在看《大而不倒》,看得非常認真,因為里面講了不少企業法律顧問的故事。
看這些故事時,呂琦在思考兩個問題:企業法律顧問的定位是什么?企業法律顧問應該做什么事情?
實際上,這兩個問題并非呂琦一人在思考。2015年1月10日至11日,在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等單位聯合舉辦的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北京會場上,“總法律顧問的定位與地位”成為一個獨立的討論話題。
歷程
企業法律顧問一路走來不易
凡事必先存在,才可能討論其他問題,企業法律顧問也是如此。
企業法律顧問的出現,可以追溯到上世紀。
據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副局長肖福泉介紹,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上世紀50年代的初創階段,改革開放初期的恢復階段,上世紀90年代初的發展階段,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規范階段。
在第四個階段,圍繞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有三件大事。肖福泉一一道來:
第一件大事是,2003年5月,國務院頒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這實際上是從法規層面明確了企業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
第二件大事,國務院國資委在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全面實施了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一批優秀總法律顧問涌現。這些總法律顧問有幾個特點:層次高。總法律顧問是公司的高管,相當于企業的副總裁;要求嚴。總法律顧問不僅要精通法律,還必須具備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和高超的組織協調能力;權責重。總法律顧問對企業經營管理重要決策具有一票否決制;責任大。總法律顧問不僅對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具有重大責任,甚至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也有重大責任。
第三件大事是,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實施了“三個三年”目標,這“三個三年”目標是按照建立機制、發揮作用、完善提高的思路設定的。
四個階段走來,企業法律顧問有不小的成績。
肖福泉列了這樣一個“成績單”:
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組織體系逐步建全。中央企業集團層面全部設立了專門法律事務機構,其中超過90%以上是一級獨立職能部門。中央企業全系統已經擁有了超過兩萬名企業法律顧問;
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領域不斷突出,法律顧問在企業的風險防范、業務領域、價值創造、權益保護等領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央企業的法律顧問在涉及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涉及企業的投資、并購、改制、重組、知識產權等一系列領域中的作用日益彰顯。據統計,近3年來,中央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密切配合和廣泛合作,妥善處理和應對了一系列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直接或者間接為中央企業挽回經濟損失超過560億元;
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機制日益健全,中央企業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通過明確職責清晰、程序嚴密、運轉高效的法律工作體系等一系列制度體系建設,使法律審核成為企業各個領域必須納入的不可缺少的節點。
“十多年來,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取得的成就,是中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發展的一個縮影。”肖福泉說,下一步,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將正式納入國家職業大典的范疇。
作用
從事后救火向多元業務發展
盡管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取得了不小的發展,但是,在法治的春天,企業法律顧問應該還可以做更多的事情、發揮更大的作用。
關于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山東商業集團總法律顧問王強有自己的一些看法。
“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單純的事后救火走向事前防范。”王強以訴訟案件來說明這一觀點:企業出現了官司,表面上看是法律問題,但往往反映了深層次的管理漏洞。企業法律顧問如果抓住機會,深挖案件反映出的管理漏洞,舉一反三提出預防解決問題的舉措,就可以發揮平時常規方法難以達到的管理效果。
王強認為,企業法律顧問還應該實現業務管理與業務流程的融合。目前,合同管理中的前期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和檔案管理等環節日益規范,但是,合同的履約管理卻被忽視。如何控制合同履約風險,應該是企業法律顧問繼續探索的問題,讓法律更好地為業務服務。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管理人員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缺乏風險意識。“這個時候,企業總法律顧問則應從整個集團的戰略和業務實際出發進行權衡,找出一個平衡點,實現風險最小化。”王強說。
對于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酷派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郭建軍提出了四個“官”的建議:
“首席合規官”,郭建軍認為這是企業法律顧問當仁不讓的選擇,尤其對于一些“走出去”的企業,合規很重要;
“首席風險官”,郭建軍認為,公司法務應上升到風險管理的高度;
“首席政府官”,企業法律顧問應該做政策研究、法務分析、程序分析。郭建軍說,“還有一個就是‘首席安全官’”。
肖福泉則從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對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進行了定位。
“企業法律顧問是法治企業的建設者。多年來,在法律顧問的推動下,中央企業依法治理、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氛圍日益濃厚。許多中央企業進一步明確,沒有通過法律顧問審核的重要決策和經營管理事項,領導不簽字、議題不上會、單位不用印、上級不受理。”肖福泉說,企業法律顧問還是法治經濟的踐行者,在企業法律顧問的推動下,中央企業、其他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在市場當中依法經營。特別是在“走出去”過程中,在法律顧問的積極參與下,中央企業遵守東道國的法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另外,企業法律顧問還可以推動法治社會建設,許多企業法律顧問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把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積極反映到立法機關。
位置
企業法律顧問是商人還是律師
在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大背景下,企業法律顧問無疑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然而,在不少企業的法務人員看來,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能否發揮,還在于法律顧問在企業中所處的位置。畢竟,在不少企業中,法律顧問還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地位。
這種問題不僅出現在國內企業,在外企中也有發生。
瑞典愛生雅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亞太區法務總監趙賓最近看到一份歐美300家公司法務總監的調查。這份調查主要談的是公司法務總監關心什么事情。
趙賓手上的數據是2000年到2009年這10年里,歐美公司法務總監一直關心的3個問題:第一是如何減低外部律師的費用;第二是法務部門的事情太多,資源太少;第三是公司里發生什么事情法務部門不知道。
“第三個問題就是法務部門的定位或地位問題。在包括外企在內的一些企業里,法務部的定位比較高,別人不敢不告訴你公司發生了什么事情,而很多業務部門會回避你的問題。”趙賓說。
除了這種外在的位置問題,企業法律顧問還面臨“商人”和“律師”的身份選擇。
郭建軍認為,企業法律顧問肯定不是完全的商人,商人天生是圖利的冒險家,行為大膽,敢于突破常規,為了利益甘愿承擔大的風險,也不管自己能否承受。企業法律顧問也不是完全的律師,外部律師大多不懂企業,扮演得更多的是判官和顧問的角色,而很少會從商業模式和公司經營的角度考慮問題。把這個問題設定更確切些,應該是企業法律顧問是具有法律思維的商人還是具有商人思維的律師。按道理講,執業律師一旦改行做企業法律顧問,他原本的職業身份就應該被淡化,從這方面講,他更多是商人的身份。
對于企業法律顧問的身份、地位問題,見仁見智。面對這一問題時,趙賓想到了自己拿律師執照時的情形。趙賓是在香港拿的律師執照。拿到執照時,趙賓看見上面清楚寫著,他是香港高等法院律師。
“這意味著什么呢?就是說你一輩子是法院的人,你是法律的人。不過,法院讓你借調到一個地方而已。我很坦率地對公司亞太區CEO說,我們如果發現他們身上有什么樣的問題,有責任匯報給董事局,如果董事局不聽,我們需要匯報給證監會。這個權力不在于工作責任,而在于法律人的專業資格。我們不光是構建法治企業,還要構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趙賓說。 □記者 余飛 制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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