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于英生案”因“真兇”蚌埠原交警武某某受審再次引發關注。其實,早在2013年8月,安徽省高級法院就公開宣判,曾因“殺妻”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于英生無罪釋放,本報隨后在《天下》刊登調查報道《17年后的無罪判決》、《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于英生講述了從被拘到無罪釋放期間的坎坷心路,其中,部分案件調查細節被披露:當地公安機關涉嫌對于英生刑訊逼供,在冬天逼其洗兩個多小時冷水澡……而控方對可能指向其無罪的關鍵證據視而不見。
從1996年于英生之妻韓某在家中被人殺害,到2015年1月“真兇”受審,歷經了19年。于英生想知道,到底是誰讓他蒙受了不白之冤,是誰讓真相遲到,還有誰應當為此負責。對此,記者昨天下午請教了兩位法律專家,在他們看來,追責正當時。
無罪證據不能忽略
從于英生蒙冤入獄到冤案被糾正歷經了17年;而從于英生獲釋到“真兇”被捕僅3個多月。這一過程說明錯判既冤枉了無辜者,又阻礙了對真兇的追查,致使“真兇”長期逍遙法外。“更令人深思的是,從認定于英生為作案人到認定武某某為作案人,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之外,幾乎是同樣的證據材料。”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湯嘯天認為,從錯判于英生到為于英生洗冤,痕跡物證的內容并沒有發生變化,而證據指向從于英生轉移到了武某某。在證據學中有一個通俗的說法“讓無言的證據開口說話”,在此案中不是證據“說錯話”,而是使用證據的人違反了證據規則。
他認為,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決定了對被告人基本權利的生殺予奪,遵守證據規則的意義極為重大,被告人的命運決定于證據搜集是否全面以及證據使用是否符合規則。反思此案,在證據規則的應用方面至少存在以下錯誤:辦案人員錯誤地排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比如事實不清、刑訊逼供情節等,還錯誤地對搜集到的證據作了“選擇性使用”。
湯嘯天認為,此案目前有兩個證據對于英生而言是典型的無罪證據。第一個是現場提取的他人DNA。DNA是可以做個體認定的物證,這就明確排除于英生的作案嫌疑。“公安機關當初假設,這是于英生在附近撿到他人丟棄的避孕套后精心策劃的騙局。但假設不是證據,定案的證據必須經過質證且確鑿、充分,必須形成封閉的鏈條。如果證據之間有矛盾,必須用新的證據來證明。”
第二個是現場抽屜兩側發現的外來指紋。這對丈夫在家殺害妻子的案件而言也是無罪證據,說明有該家庭之外的人進入案發現場,而且觸摸了抽屜兩側。僅憑這一證據就不能排除“外人”作案的可能。
“命案必破”是否合適
湯嘯天指出,當年于英生案進入法庭審理程序后,辯護律師明確指出,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存在刑訊逼供的情節。如果當時的法庭組成人員和經手二審、申訴的人員能夠“兼聽則明”,明確地把非法證據排除出去,冤案是可以避免或早日糾正的。
“真兇”在三個多月后就落網的事實也說明,此案查找、發現、認定作案人的證據是充分的,是人為因素使案件走入歧途。此案暴露了很多機制上問題,公檢法三機關只有配合沒有制約,或者只是在表面上做了一點“制約秀”。公安機關偵查工作要盡心竭力,獲取證據要合法全面;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要進行客觀全面的審查,真正起到法律監督的作用;而法院對控辯雙方一定要持客觀中立態度,容忍律師在法庭上為“嫌疑人”做辯護。法院對不采信的證據和辯解,如果籠統地說“純屬狡辯,不予采信”,那本身就是不自信。
在刑事政策的頂層設計中,如果繼續追求“命案必破”,冤假錯案可能永遠不能消除。“或許‘竭盡全力破案’的提法比較合適。命案偵查是對不明事物的認知,偵查工作必然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某個時間、地點對具體命案的認知,確有可能暫時沒有結果。”湯嘯天說。判決書的有罪認定應當指向唯一,即“那一個”作案人或者作案的團伙、集團,同時必須排除所有的合理懷疑。如果出現了證據搜集不全面或者證據本身有缺陷又無法補充新證據的局面,所產生的利益應當歸于被告人。
“此案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薛進展告訴記者,過去,“嚴打”讓辦案人員對社會保障的關注大大超越了對被告人權益的關注,導致寧可錯判也要保障社會安全。在這種環境下,公、檢、法之間彼此沒有制約。“尤其是法院,它是防范冤假錯案產生的最后一道守門人。如果法院能夠堅持原則,定罪證據不足的‘冤案’就過不了這最后一關。有了無罪判例,檢察院在查清事實之前就不會輕易提起控訴,公安人員辦案也不敢刑訊逼供和想當然。”
追責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兩位專家均認為,“真兇”判決之日將近,追責應當被提上議事日程。“如果不追責,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于英生’。除了公安機關刑訊逼供需要擔責之外,相關辦案人員對證據選擇性運用,將無罪證據隱藏,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湯嘯天說。
對于追責,薛進展有著自己的看法:“雖然呼格案開了一個好頭,但追責依然荊棘遍布。”他說,“對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追責還好辦,但對檢方、對法院如何定罪、追責?”
在此案中,檢方和法院的行為屬于誣告陷害么?“不是。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它的主體不是司法人員。”薛進展解釋。
他認為,用“枉法”來處理這些司法人員比較合適。“一般來說,如果過失遺漏了一些關鍵證據,那么檢方、法院可以不擔責。但在此案的先期審理過程中,檢方、法院看到了定罪證據不足卻不去調查、追究,沒有履行相應的責任,就是枉法的行為。”但他遺憾地指出,目前我國立法上的一些漏洞可能讓追責難以為繼。因為目前只有徇私枉法罪,沒有枉法罪。“在一般的命案冤案中,檢方和法院未必是因為徇私而枉法,這應該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改進。”
相關鏈接 于英生案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于英生之妻韓某在家中被人殺害。當月,于英生涉嫌故意殺人被批捕。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英生死緩,于英生上訴。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英生無期徒刑。于英生依然上訴。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于英生故意殺害其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于英生無罪。隨后,蚌埠市公安局啟動再偵程序,開始查找真兇。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原交警武某某在蚌埠被抓獲,并供述了17年前強奸殺害韓某的犯罪事實。2015年1月5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武某某強奸殺人案,此案仍在審理中。 ■本報記者 趙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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