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擇到賠償標準高的地方起訴
案例:吳某在河南務工時遭遇車禍,肇事客車屬上海市某公司,肇事司機系該公司員工。交警部門認定客車司機對事故負全責。吳某準備起訴索賠時,律師說上海的賠償標準遠高于河南,建議他到上海的法院起訴,吳某接受了律師的建議。后來一算賬,在上海獲得的賠償比河南高出了5 萬余元。
說法: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就大多數糾紛而言,有管轄權的法院至少有兩家。如《民事訴訟法》第23 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8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0 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一個案件可以由幾家法院審判的情況下,原告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訴訟成本。在哪個法院打官司方便,往返所需時間、費用少,就選擇哪個法院。二是賠償標準。由于省(市、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不同的,甚至可能差異很大,最終的賠償結果相差甚遠,因此應選擇賠償標準高的法院起訴。
本案中,事故發生地在河南,肇事司機住所地在上海,河南和上海的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吳某綜合考慮上述幾個因素,尤其考慮上海的賠償標準比河南高,故選擇在上海起訴索賠,因而獲得了更多的賠償。
可選擇經濟條件好的加害人為被告
案例:黃女士乘坐李某的出租車回娘家時,李某的車與孫某的小貨車相撞,致黃女士受重傷。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事故全責。黃女士委托律師調查得知:孫某家貧如洗,小貨車也很破舊,賠償能力十分有限;李某經營出租車多年,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最后,黃女士選擇李某作為被告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持了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說法:黃女士起訴時“擇富棄貧”是有法律依據的。本案存在兩種法律責任和兩個責任人:一是違約責任;二是侵權責任。《合同法》第302 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是承運人,與黃女士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李某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時間內將黃女士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可他沒有做到這一點,已構成違約,因此黃女士有權向李某索賠。
同時,《民法通則》第119 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本案中,孫某違法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使黃女士受傷,由于他對事故負全責,因此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也就是說,黃女士也有權向孫某索賠。本案雖然存在兩個法律責任和兩個責任人,但受害人只能獲得一份賠償。由于李某的賠償能力強于孫某,因此黃女士選擇李某為賠償主體,符合法律規定。
可選擇將掛靠公司也列為被告
案例:歐某個人的出租車掛靠在某運輸經營公司名下,以公司名義運營,按期交管理費等。一天,歐某駕車途中因超速發生交通事故,撞傷行人龐某。交警部門還查明歐某系酒駕,遂認定歐某負全責。本起事故造成龐某七級傷殘、近35 萬元的損失。龐某將保險公司、歐某及其掛靠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該公司辯稱,自己并非真正的車主和實際承運人,與受害人龐某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肇事者歐某并非公司職員,故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法院在查明事實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龐某共計12萬元,其余22.6 萬元損失由歐某承擔,其掛靠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本案執行中,法院執行人員經查發現,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只有6 萬元,遂從掛靠公司賬戶上劃撥16.6 萬元給龐某。
說法:出租車大多掛靠在運輸公司的名下,按期向其支付管理費等,并以公司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由于公司從掛靠經營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因此也就有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 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本案的賠償主體包括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車主歐某和其掛靠公司。由于出租車司機個人的資力往往比較薄弱,而出租車公司則多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因此龐某將掛靠公司一同列為被告是明智的選擇,保證了自己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張華律)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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