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兩個月前的晚上,我騎摩托車下夜班回家途中,遇張某駕駛小車相向而來,由于其一直使用遠光燈,而沒有變換成近光燈,且其車燈特別亮、特別刺眼,致使我雖然已經減速,但因眼睛在強光下,根本無法看清道路,還是連車帶人翻入了路邊水溝,并導致左腿骨折。近日,我曾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用等,但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其所駕小車與我的摩托車并沒有任何接觸,且我明知出現“晃瞎”卻僅是減速行車,沒有停車讓行,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即如果我能讓行根本就不會發生事故,損害與其無關。請問:張某的說法對嗎?
讀者:楊芳莉
楊芳莉讀者:
張某的說法是錯誤的,其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一方面,張某的行為已具備承擔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張某在會車時未變換車燈違法。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同時,相關法規還對違法使用車燈作出了明確處罰:(一)在夜間通過急彎路段、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沒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的,罰款150元。(二)使用轉向燈不按法規規定的,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不按規定使用車燈的,罰款50元。(三)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記1分。而張某恰恰是在會車中,沒有將遠光燈變換為近光燈;二是張某存在過錯。雖然事故的發生,并非張某所故意,其也不希望發生交通事故,但他應當預見自己拒不變光,會造成你視覺上的盲區,使你被“晃瞎”,極易釀成交通事故,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即張某具有主觀上的過失;三是你在客觀上已經遭受損失;四是你的傷害與張某沒有變光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張某沒有變光已直接導致你的視線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繼而連車帶人翻入水溝。另一方面,你必須自負一定責任。當你發現張某沒有變光而又無法看清路面之后,只是減速繼續前行,而未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如停車等待)以預防不測,屬于過于自信能夠彼此平安通行。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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