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我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到一款小車后的次日,便在上網時無意中得知該款小車早在10天前,就因為某方面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已經被有關部門、生產廠家通報召回。而公司面對我的質詢,卻一口咬定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并稱不清楚召回車輛一事,拒絕對我作出任何賠償。請問:公司究竟應否擔責?
讀者:徐曉燕
徐曉燕讀者:
公司必須向你承擔購車款三倍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知情權。汽車生產者決定召回車輛時,應當將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報送銷售者,即銷售者應在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出召回通告前便已經知道召回的車輛明細,更何況本案所涉小車早在10天前就已被有關部門、生產廠家通報召回,在此情況下,公司稱“不清楚召回車輛一事”純屬說謊。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汽車產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指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即是說,公司明知而存在缺陷的隱瞞真相、制造合格的假象,是對你知情權的侵犯,也是對你欺詐。另一方面,“召回車”對你的出行安全存在威脅。缺陷汽車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即本案所涉小車被召回,無疑意味著存在安全隱患。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及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即從這一角度上說,公司同樣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再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顏梅生
(新媒體責編:news)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