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是大部分人外出時選擇使用的交通工具,那么在公交車上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應當如何維權?需要做哪些準備?下面我們根據此案例,來尋找需要關注的幾個點:
2015年2月6日12點40份許,原告乘坐7路公交車至北京市朝陽區水錐子公交站時,公交車司機急剎車,導致車上人員踩踏,致使原告腿部受傷,經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住院手術治療,確診為左膝關節扭傷、半月板損傷、十字韌帶損傷、左膝關節內側半月板后角撕裂等。后經鑒定機構法醫鑒定,確定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0%。發生事故之后并未報警,原告在車上只讓售票員寫了一張證明是75路公交車的全部責任。另在原告住院期間其公交車的負責人去看望原告并寫下承諾書。
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受害人程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營養費6450元、護理費10000元、誤工費:3588元、殘疾賠償金:878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4550元。
被告認為:“病灶清理”是原告自身的老年病引起的,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需要對其傷情進行參與度的鑒定。
法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其醫療費、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根據原告主張的請求判決:醫療費:648.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護理費:10000元、誤工費:24500元、交通費:93元、殘疾賠償金:878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司法鑒定費:4540元
律師講解
侵權責任法的精神是,一個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原則上是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侵權行為人只賠因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但在實際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很多原因會影響賠償款額度的確定,如事發后沒有及時報警、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劃分事故責任等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在上述案件中,我們因關注以下焦點問題:
一、公交車上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報警,怎么處理?
1、公交車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能夠報警,一定要及時報警,有交通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事發經過、劃分事故責任。
2、如果沒有及時報警的情況下,一定要讓司機或者售票員出具證明或者寫清是因為所乘車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3、如果實在沒有或者不能寫明此情況,要找同車輛的證人出具證明,來證明此次案件的事實。
本案件中原告雖然沒有報警,但是他及時讓乘務員出具了證明,且在后期恢復過程中讓該7路公交車出具了承諾書,證明了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成因,且證明了本次事故是由7路公交車司機在履行職務行為時導致的,的全部責任。使整個案件順利進行。
二、該案件是侵權責任糾紛還是客運合同糾紛?走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還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哪一種對當事人更有利?
侵權責任糾紛與客運合同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的區別,關乎到傷者的最根本利益。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可基于侵權事實起訴侵權責任人,如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等。被侵權人傷情,若經過法醫鑒定機構鑒定確認,構成傷殘等級的,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款項。而在客運合同糾紛中,只能基于合同相對性,依據《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起訴合同的相對人,并要求支付因相對人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及其違約賠償。但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得賠償項目只存在于侵權糾紛中,基于合同違約而提起的訴訟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款項。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被訴的主體主要包括肇事車輛駕駛人、肇事車輛所有人、肇事車交強險保險公司、肇事車輛商業險保險公司等,且存在賠償順位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而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訴訟中,被訴主體主要包括肇事車輛駕駛人、肇事車輛所有人,肇事車輛保險公司不是賠償主體,實踐中,即使將肇事車輛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法院也不會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機動車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通常受害人為肇事車輛內的乘車人,肇事車輛駕駛人因緊急剎車,導致車內乘車人摔傷而引發糾紛,如同本案,程某某在乘坐7*路公交車時,因司機緊急剎車導致程某某摔傷。依據法律規定,肇事車輛保險公司對本車內受傷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本案中公交車保險公司不是本案中的賠償主體。
律師事務所本著為當事人負責的原則,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為案由,起訴了7路公交車,最終為當事人爭取了最大的利益。
三、老年病是否是減輕責任的法定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因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事實。本案中,因被告緊急剎車的過失行為,導致原告在車內摔傷住院,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原告的老年疾病是在原告上車之前就已經存在的,與本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直接關聯性,所以不能作為減輕被告責任的理由。
根據以上實際案例的情況,我們可以了解到怎么及時的處理,及時的收據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同時我們能夠看到當案件發生案由競合的情況下,怎么選擇對受害人更有利,針對案件怎么認定侵權人的責任,是至關重要的。(張建)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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