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日前公布。《細則》規定,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對服務對象開放的配套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如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除辦理工商登記外還須得到停車設施物權人的同意。
公共性單位原則上停車免費
根據《細則》,依法施劃的道路的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設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設施等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具體價格管理形式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細則》規定,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對服務對象開放的配套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除辦理工商登記外還須得到停車設施物權人的同意。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推行停車服務差別收費
《細則》提出,積極推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收費。不同區域停車設施,應當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車主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鼓勵對新能源汽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不同車型或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不同計費方式及不同時段等計費。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區別計費;停放服務時段可分為白天時段8∶00(含)至18∶00(含),夜間時段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據實際將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查扣車輛停車費由行政機關承擔
《細則》明確了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情況: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屬于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以及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其他停車設施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同時,還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置免費停放時限。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鼓勵社會公共(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車設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按指定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執行,并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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