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居民辦理業務手續、流程簡化——
多項車駕管業務實現“一證辦理”
記者10日從交管部門獲悉,本月起,在京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可就近在交管局車管所總所及6個車管所分所辦理多項車駕管業務,辦理流程也得到簡化。
自9月1日起,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一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包括各科目考試)等各項車駕管業務,交管部門不再審核《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等身份證明憑證。對尚未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仍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等規定的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明種類審核辦理。
為方便在京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辦理車駕管業務,本市交管部門進一步增加業務辦理地點,由原來僅能去市交管局車管所總所辦理,拓展為車管所總所及6個車管分所均可辦理。同時,交管部門調整業務流程,先行受理相關業務,再給予辦理身份證明名稱/號碼變更登記,保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證人申請業務即時辦理、一次辦理。
對于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時,機動車來歷證明、車輛購置稅、交強險、車船稅等證明憑證上登載的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明憑證信息的,交管部門經審核確認為同一人即予以辦理,無需申請人更改相關證明憑證。
對港澳臺居民已登記有內地(大陸)機動車,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涉及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業務時,交管部門將按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載的信息,一并辦理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號碼變更,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公民身份號碼。
對于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補(換)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時,申請人未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交管部門將予以辦理,并告知申請人再辦理其它機動車業務時,可以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便一并辦理身份證明名稱/號碼變更登記。對于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車輛買賣交易及注銷解體時,如持證人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的身份證明名稱和號碼為原證件信息的,應先到市交管局車管所總所或車管分所辦理證件信息變更登記后再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此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還可以自行選擇全市駕駛人培訓機構進行學習培訓、考試。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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