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獲悉,武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待報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武漢市行駛的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武漢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在武漢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武漢市執行的排放標準,條例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條例完善檢驗機制,明確提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鼓勵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在同一地點,整合優化檢驗流程,共享檢驗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條例加大處罰力度,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排放超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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