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管理范圍主要是網約車、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
依據其內容,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而收取押金的在退還時明確“押金應當日退還給用戶”。此外,對預存資金也設置了限額,如共享單車預存資金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新業態不得超過8000元,并要求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
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押金
根據《辦法》,交通運輸新業態具體是指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通過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整合供需信息,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辦法》規定,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于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如果用戶選擇采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管押金,用戶應根據服務協議在運營企業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戶需在該結算賬戶存入約定數額押金并凍結,運營企業才予提供服務,當該賬戶余額低于押金額度或押金額度資金未處于凍結狀態時,運營企業可不再提供相應服務。
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收取押金有上限
《辦法》同時明確了押金收取的上限: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于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經核對認定后再行退還。
預付資金禁止用于投資借貸
根據新規,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同時,《辦法》明確,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且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于其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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