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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客體是公共交通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里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同時也包括鐵路、航空交通運輸中的各種管理法規。(2)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3)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過程中以及與交通有直接關系的活動中。利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行為人在城區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行為人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4)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換言之,即使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客觀上也發生了危害結果,但如果危害結果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以本罪論處。非交通運輸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司法實踐,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據比較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4.主觀方面為過失,
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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