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的華某要求與公司確認勞動關系,卻因應聘入職時提供的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假證被拒。為此,華某訴至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2017年3月,華某駕駛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貨車,在右轉彎時側翻,碰撞案外人停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致兩車損壞、華某受傷。事后,華某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理由是公司自其入職之日起,一直未給其繳納社保,故華某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2017年10月,華某向無錫市梁溪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在法定期限內仲裁委未作出裁決,經公司申請,仲裁委于2017年12月作出終結仲裁審理的決定。同月22日,華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在2017年3月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6萬余元。
庭審中,公司方辯稱華某持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假證,華某在2016年4月應聘時就不具備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條件。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錄用了華某,故公司與華某的勞動關系不成立,即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駁回華某的訴訟請求。
對此,公司當庭提交了三份證據。第一份是無錫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出具的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管理處未向華某發放過其持有的證書。第二份是安徽省六安市道路運輸局駕駛員教育培訓科出具的證明,證明華某在2017年11月首次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第三份是華某在公安機關的一份筆錄,華某在筆錄中陳述,他知道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需要考試,其害怕考試,就出了1000元找人代辦了證書。
面對上述三份證據,華某均沒有異議,但認為其確實會開土方車,并沒有欺騙公司,這三份證據也無法證明其有欺詐行為。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經社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本案被告公司在招用貨車駕駛員時,應聘人員應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是錄用條件之一。華某明知自己不具備貨運經營的從業資格而使用非法途徑取得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去應聘相關職位,已構成欺詐。華某的欺詐行為導致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錄用了他并安排其從事貨運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雙方形成的勞動關系應認定無效。最后,經梁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華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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