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袁某所在村與某企業簽訂“勞務協議書”,約定派袁某等30人到該企業工作,企業按月工資30%的標準作為勞動保護費、醫療費、病傷假工資。工作中,袁某受傷,要求企業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企業不同意,袁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說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協議書”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袁某作為按協議到企業的務工人員,雙方并未構成勞動關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應按“勞務協議書”約定內容協商解決,于是裁決駁回袁某的申訴請求。
仲裁員提醒,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則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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