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浙江諸暨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店口中隊對轄區內查處的一起企業車輛違法運輸危險品案件作出了“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6000元”的處罰決定,這是今年該隊對無證運輸危化品企業打出的又一記重拳,此舉也彰顯了諸暨交通整治危化品車輛違法運輸“不破樓蘭終不還”的決心。
2020年11月23日上午,店口中隊執法人員在店口鎮金雁路路段常規巡查中,發現位于金雁路2號的諸暨市華能氣體有限公司門口有車牌為浙A77V5輕型倉柵式貨車正在裝載乙炔氣瓶,當時車上已裝載8個乙炔氣瓶,剩余25個未裝車,當時,執法人員懷疑該車有違法運輸嫌疑,就要求該車輛駕駛員出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證,但現場駕駛員拒不配合執法,執法人員只好先將該車輛暫扣,并將該情況抄告至店口派出所治安大隊。當天晚上店口派出所先后分別將駕駛員邱某和該違法車輛所屬企業“杭州寧龍氣體經營部”法定代表人高某強制傳喚,接受調查詢問。高某承認了11月23日派駕駛員邱某駕車到店口裝載乙炔瓶33個,打算將這些氣瓶運往蕭山區,且承認了長期用該車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違法事實。
經查實:杭州寧龍氣體經營部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車牌為浙A77V5的貨車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證,駕駛員邱吉松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為此,執法人員對杭州寧龍氣體經營部作出了上述罰款36000元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同時,店口派出所對駕駛員邱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作出行政拘留11天的處罰決定。(通訊員:楊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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