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時不提供《分期綜合驗收備案證明》,要求購房人交物業費后才能驗房,這合理嗎?”近日,多位市民向黨報熱線反映,在魯商鳳凰城購房后遇到“霸王條款”。質疑無驗收證明就通知交房?
市民張先生稱,他于2014年8月在魯商鳳凰城3號樓購買了一套房產,按照合同規定,交房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底,我們收到一份‘入伙通知書’,要求我們在2015年1月2日或者1月7日辦理收房手續。”
“我是7日那天去辦理的,要求工作人員出具驗收證明時,對方表示無法提供。”張先生表示,按照業主與開發商簽署的購房合同及“關于轉發《山東省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辦法》的通知”,開發商取得《分期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后才可以向業主交房,“由于缺少相關證件,很多業主都拒絕收房。”
不滿驗房不該捆綁物業費
記者了解到,交房當天有不少業主辦理了“入伙”手續,但是交房流程引起不滿。“工作人員讓我先交半年物業費、水電預付費及數字電視開戶費后才能驗房,而且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小區內增加了100多個地上停車位。”業主高先生表示。
據業主提供的“入伙通知書”,此次辦理范圍為1號樓至5號樓的業主,辦理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9日,如在交付期限內未辦理,將視為入伙,物業服務費及相關費用自通知辦理入伙手續之日或視同入伙之日次日起由業主承擔,通知上蓋有濟南金藝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公章,并附有聯系方式。
回應 有驗收證明暫時無法提供
12日下午,記者按照“入伙通知書”上的聯系方式致電魯商鳳凰城物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該樓盤已經具備相關驗收證明,但是暫時無法提供,至于交房流程及車位問題,該工作人員稱先交費是為節省交房時間,不存在增設停車位的情況,“近期交房業主比較多,公司比較忙,相關情況也會向負責人匯報。”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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