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記者秦同田) 日前,河南省淮濱縣駕駛人李某因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以10日拘留。
2018年12月13日,淮濱縣駕駛人李某飲酒后駕駛“豫S12L**”小型轎車行至淮濱縣青年路段時,淮濱縣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對其進行例行檢查。檢查時,民警聞到李某渾身散發(fā)著酒氣。經酒精測試儀當場測試,李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44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進一步查詢發(fā)現,李某此次并不是第一次飲酒駕車。2014年12月24日,李某在淮濱縣王羅337省道因為無證飲酒駕駛機動車,被交警依法予以處理。
后淮濱縣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依法對李某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9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給予行政拘留10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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