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江蘇省東臺市富安鎮境內路段發生一起兩輛車輛會車時因處置不當而釀發的交通事故。
當天上午9時許,東臺市富安交警中隊接到事故報警:“在東臺市富安鎮米港村三組北側路段,一輛小型轎車與電動三輪車相撞。”接警后,民警孫明等迅速前往處置。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當事人王某(女,48歲,東臺市南沈灶鎮南人)駕駛蘇J987X*小轎車,在行駛途中遇對向來車會車時,由于路上有障礙物,竟采取倒車避讓的措施,許某 (女,56歲,東臺市富安鎮米港村人)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此處時,急于通過,操作失當與小型轎車相擦,未能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轎車受損。經調查:當事人王某駕駛機動車行駛道路,現場情況處置不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當事人許德芳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道路,疏于觀察,僥幸大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綜上所述:當事人王某、許某各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雙方當事人后悔不已。(王念華 陳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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