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迅 9月5日,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對“醉駕”撞“醉駕”的本市青川籍司機曾某某、雍某某分別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因其涉嫌危險駕駛均被該支隊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6月8日,曾某某駕駛川HZ1879小型轎車由青川縣喬莊鎮濱河路出發向青川縣板橋鄉方向行駛,02時30分許行至青川縣喬莊鎮葉家蓋加油站路口路段處時,與雍某某駕駛后�?坑谠撀范蔚拇℉Z1055小型普通客車發生掛擦,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在處置事故過程中,發現曾某某、雍某某二人均涉嫌酒后駕駛,經辦案民警現場依法對曾某某、雍某某二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檢測結果均大于80mg/100mL。隨即民警依法將曾某某、雍某某二人帶至青川縣中醫院進行靜脈血液提取并封存送檢。經廣元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送檢曾某某、雍某某靜脈血液進行血液中乙醇濃度檢驗鑒定,其鑒定意見為:曾某某所送檢材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5.9mg/100mL;雍某某所送檢材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8.8mg/100mL。因此,曾某某、雍某某二人的行為已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曾某某、雍某某二人的違法事實,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同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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