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劉金福倒賣車票上訴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以倒賣車票罪判處被告人劉金福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4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42420元上繳國庫。
南鐵中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17年7月,上訴人劉金福為了專職幫人搶購車票,先后在網上購買了“heaven”(天堂)“Hero”(無底洞)搶票軟件安裝在其專門購置的兩臺SAMA臺式電腦上,同時以30元/萬個的價格購買“打碼”,以2740元購買12306網站實名注冊賬號935個,再購買一部黑色“蘋果”手機、一部白色“華為”手機用于發布廣告和接單,在手機和電腦上安裝“Teamviewer”遠程操作軟件。
隨后,劉金福以“星星車票工作室”的名義,在微信、QQ等網絡平臺發布收取傭金代搶全國火車票的廣告。在收到他人求購車票的信息后,劉金福利用“天堂”“無底洞”搶票軟件進行搶票,搶票軟件通過消耗“打碼”自動破解12306網站的登錄驗證圖片、自動移除沖突旅客等方式,實現多賬戶自動重復登錄、自動重復提交訂單、自動更改電腦IP地址等功能,從而增大搶票成功的概率。搶票成功后,劉金福將搶票軟件發至其郵箱的含有登錄賬戶、密碼、訂單號等訂票信息告知求購者,并要求每張支付50元至200元不等傭金(傭金標準由劉金福根據車票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站等不同情況自行決定)。之后,傭金由求購者通過微信轉賬或支付寶掃碼支付給劉金福;票款或由求購者自己支付,或轉交劉金福支付。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以上述方式先后為王樹閣、孫永霞、呂波等人搶購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327538.5元,非法獲利342420元。
2019年2月11日,公安人員發現劉金福利用微信發布代搶火車票收取傭金的廣告后,在井岡山市金都花園內將劉金福抓獲,當場查獲作案所用的手機2部、臺式電腦2臺。
南鐵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劉金福高價倒賣車票,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劉金福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審期間認罪悔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劉金福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本案審判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我國鐵路運輸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體現在國家為了國計民生對運輸價格的嚴格管控上,體現在對公民平等購票權的保護上。本案中,劉金福使用搶票軟件,通過自動破解12306網站的登錄驗證圖片,實現多賬戶同時登錄、多線下單、重復登錄不間斷刷單、自動移除沖突乘客等功能,取得了在12306網站搶票的優勢,侵害了其他旅客平等的購票權,每張票加價出售,加重了他人出行負擔,擾亂了鐵路客運售票秩序。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倒賣車票罪是指高價、變相加價非法倒賣車票或者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情節嚴重的行為。倒賣車票罪不以車票所有權的轉移為犯罪構成要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5)29號《復函》認為,以營利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積實名制火車票,只要已支付票款,無論車票是否實際售出,均可以認定為倒賣車票罪既遂。因此,構成倒賣車票罪的關鍵,一是行為非法,二是高價、變相加價行為。非法囤積后倒賣、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質為他人代辦鐵路客票并非法加價牟利的都構成倒賣車票違法犯罪。”本案審判長說,“本案中,劉金福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質,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搶購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30多萬元,每張加價50元至200元,非法獲利34萬余元,超出高價、變相加價票面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的標準,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構成倒賣車票罪。”
關于本案一審判處劉金福罰金人民幣124萬元是否過高的疑問,本案審判長解釋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犯倒賣車票罪的,應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罰金刑屬于法定刑,不管被告人的經濟狀況如何,都應當依法判處。一審認定劉金福倒賣車票票面價額1230486元,判處罰金人民幣124萬元,是按照法定最低罰金刑處罰的,體現了從輕處罰。在罰金刑的執行中,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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