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和助力。針對少數地方出現的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全國各地都在依法進行打擊。前不久,通城縣發布了一起對防疫人員實施的搶劫案,引人關注。
【案例】
1月29日,通城縣毛某某、胡某某駕駛摩托車時,搶奪正在路邊行走的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的提包,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1月30日,通城縣公安局對兩人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宣判兩被告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專家說法】
郭澤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戰斗中,基層防疫工作人員是值得尊重的戰士,他們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與毛某某駕駛摩托車強行奪取防疫工作人員付某某的財物的行為,在實踐中被稱為“飛車搶物”。“飛車搶物”刑事案件,是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輛(主要是摩托車)搶取財物刑事案件的通俗說法。從案發情況看,該類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明顯,意圖借助機動車的力量搶走被害人的財物或者快速逃跑;二是案發突然,被害人一般來不及反抗,犯罪容易得逞。通常是兩人共同作案,一人駕駛摩托車,另一人坐在后座對被害人實施搶奪;三是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擾亂社會治安,時常造成被害人人身傷亡的后果。
“飛車搶物”刑事案件一概定性為搶劫罪或者搶奪罪,都是不合適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的定搶劫罪,符合搶奪罪構成要件的定搶奪罪。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本案中,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完全符合上述按照搶劫罪處理的第二種情形,因此,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判處兩被告人搶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很好地保障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在抗擊新冠肺炎的戰役中,無數善良的醫務工作者不畏艱難,堅守在抗擊疫情的最前沿;無數善良的防疫工作人員無畏風險,投身疫情防控的第二戰場。德國著名刑法學家馮·李斯特曾說過,刑法是善良人的大憲章,強調的是通過刑法的打擊和預防犯罪,從而保護遵紀守法的善良公民。大“疫”當前,善良的英雄們依舊在逆行,而刑法也須臾不可離,誓做逆行者權利保障的大憲章。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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