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年,浙江余姚小伙胡某駕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撞擊河道護欄后墜入河中,胡某溺水身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胡某父母認為河道護欄質量不過關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遂將當地鎮政府和村委會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100萬余元。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胡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事故車輛僅車頭部分有輕微損壞,安全氣囊未曾彈開,死者胡某全身也沒有較大損傷,一系列事實證明事發時車輛撞擊護欄的力度很小,如此情況下護欄未能起到保護作用。原告認為,事故現場的欄桿與國家標準明顯不符,增加了行人和車輛越出的風險。因事故發生在兩被告管理地段,欄桿建設由兩被告承擔,故兩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未就該問題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法院查明,涉案路段系被告村委會負責管理,故原告起訴要求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依照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需要行為、過錯、因果關系、損害后果四要素,本案焦點集中在村委會是否有管理上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路段為村道,村委會修建護欄的行為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其本意在于對村道提供安全邊際,提醒村道的行駛人安全謹慎行駛,其已盡到相應適當管理的義務。胡某在村道行駛發生事故時是天氣晴、光線好的早晨,該路段又是胡某上班的必經之路,胡某應當對路況相當熟悉。以上情況表明,胡某有能力對安全駕駛盡足夠注意義務,且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胡某駕駛機動車操控及措施不當以致發生交通事故,胡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同時,本案不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損害的情形,原告主張舉證責任倒置于法不符。針對原告提出的村道護欄工程存在質量瑕疵,由于未提交足夠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庭不予采納。
法庭依法判決,村委會對胡某的死亡沒有侵權行為,亦并不存在過錯,且不存在因果關系,駁回胡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寧波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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