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傷一方在未診斷傷情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判斷與肇事者達成調解協議,并約定就此結案。未料,傷者此后病情加重且出現并發癥,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原協議,原交通事故調解協議能否撤銷?
案情簡介:事故發生后輕傷變重病
天津市民蘇某于2013年6月騎電動車至河東區某路段時,與騎著自行車的方某相撞,蘇某因此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當日,蘇某表示自己受傷輕微,便與方某在交管部門達成調解意見,約定由方某一次性賠償蘇某5800元醫療費,雙方不再涉及其他任何事宜,就此簽字結案。協議簽訂后,方某即向蘇某支付了5800元。
此后,蘇某傷情經指定醫院診斷為:1.左側第3至9肋骨骨折;2.左季肋區挫傷;3.雙側胸腔積液;4.左肺下葉肺不張。且出具醫囑:囑病人速到外院血管外科診治。蘇某遂轉至其他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雙下肢靜脈血栓;動脈硬化。因方某不認可蘇某所患下肢血栓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經蘇某申請,法院委托本市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蘇某左下肢靜脈血栓形成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臨界型因果關系,損傷參與度為50%。根據上述事實,蘇某認為,其與方某雖就事故損失達成了賠償協議,但該協議系在其傷勢未進行全面診查的情況下所簽,后病情加重,其入院診斷結果與自身判斷明顯不一致。為此,蘇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方某達成的上述調解協議;判令方某賠償其7.6萬元(含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依法保留對繼續治療醫療費及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的索賠權。
法院審理:原協議存在重大誤解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然在事故當天達成了調解協議,但該協議中明確寫明“原告表示自己受傷輕微”。事后經診斷,原告傷情為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積液等,同時引發左下肢血栓�?梢�,原告在簽訂協議時,對自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損害存在重大誤解,故原、被告間簽訂的調解協議應當予以撤銷。另外,經鑒定,原告左下肢靜脈血栓的形成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臨界型因果關系,損傷參與度為50%。因被告行車不當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身體受到損害,進而引發血栓病癥。雖然原告系血栓形成易發人群,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影響,但并非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原告不應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交通事故是原告左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的初始誘因,故被告對原告治療血栓產生的費用亦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6月達成的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5.2萬元。
律師說法:原交通事故調解協議能否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逗贤ā返�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原告在簽訂協議時,對自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損害存在重大誤解,故原、被告間簽訂的調解協議應當予以撤銷。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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