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11月20日16時30訊 (通訊員 梅竹)11月15日早高峰時段,在大石壩附近,兩車相撞后,駕駛員急于爭吵遲遲未將車移至安全地帶,造成交通堵塞,吵架的結果兩人雙雙將面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一個月的處罰。
當日8時30分許,張某駕駛的小轎車,行駛在廖某駕駛的轎車后面,在一個上坡路段,途徑一個紅綠燈時,兩車都停了下來,等待信號燈的指示。隨著輕輕的一聲“砰”,兩人郁悶地發現,前車和后車“吻”在了一起。
兩位駕駛員隨即下車檢查車輛受損情況,非常輕微,幾乎沒有什么痕跡,但雙方都不認為是自己的過錯,廖某指責張某追尾,張某卻說是廖某后遛,兩人誰也不服誰,在大馬路上爭吵起來。
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石馬河大隊民警在接到報警后,電話告知雙方當事人拍下現場照片并將車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路邊,雙方卻堅持不撤現場,非要等待民警到達。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發現兩輛車后面已經堵成一片,喇叭不斷,后方駕駛員怨聲載道。
民警立即要求當事人將車輛駛至路邊,并對堵塞的交通進行疏導,指揮積壓的車輛陸續通過。張某向民警提供了車內的行車記錄儀,視頻清楚地記錄了廖某車輛后遛的過程。廖某卻辯稱是張某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跟車過近所致。民警對雙方解釋到,無論是追尾還是后遛,誰動了誰全責,沒有移動的那方無責。
交通事故責任已定,然而事故發生后,在未造成人身傷亡且車輛能夠移動的情況下,兩名駕駛員卻一直忙著吵架,不愿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給雙方當事人都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張某和廖某將面臨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的處罰。
交巡警提醒: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而無人員傷亡、且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固定證據,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或者報警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將車擺在出事地點理論,“該撤不撤”現場,引發了交通堵塞,民警將根據交通法規,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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