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綏德縣人民法院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判決書,對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予以扣劃,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案件回放:李某甲與李某乙系朋友關系。2016年12月19日,李某乙向李某甲借款1000000元用于經營周轉,借款到期后,李某乙未履行還款義務,由李某甲涉訴法院,綏德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甲與李某乙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李某乙未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判決由李某乙限期履行還款義務。判決生效后,李某乙亦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義務,李某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綏德法院在執行過程,通過系統查詢,李某乙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線下調查,李某乙與其女婿合伙承攬了東北某集團公司總承包的部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取,綏德法院便將未結工程款中屬于李某乙的股額予以凍結。工程款被凍結后,案外人李某乙的女婿郝某對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所承攬的工程由其獨立經營,工程款由其一人所有,綏德法院的執行行為侵犯了郝某的合法權益。經審查,法院駁回了郝某的異議請求。裁定書送達后,郝某向綏德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綏德法院受理郝某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后,經查詢案涉工程款的會計憑證及資金往來、工程驗收報告單及郝某另案的談話筆錄,各間接證據能夠證明郝某與李某乙合伙承攬了工程,案涉工程款由李某乙一半兒的份額,判決駁回郝某訴訟請求。宣判后,郝某不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經主審法官釋法明理,郝某申請撤回上訴,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裁定生效后,綏德法院依法扣劃了李某乙所享有的案涉工程款170余萬元,債權人李某甲的全部債權予以實現。
法官提示: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有權提出異議,對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專門設置了向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種再救濟渠道,但提出的異議要有事實根據,如無事實依據,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其異議請求,郝某與李某乙合伙承攬了工程,分包合同雖系郝某一人簽訂,但并不能否定郝某與李某乙合伙經營的客觀事實。通過一審、二審,郝某還承擔了三萬余元案件受理費,實屬得不償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李某乙與郝某合伙承攬了工程,口頭約定各占50%的份額,故案涉工程款的50%系李某乙合法收入,該部分收入數屬李某乙責任財產范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9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經查詢,尚未支取的工程款約三百余萬元,執行法院有權扣留李某乙應享有的份額。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必須執行,任何逃避執行、規避執行的行為均不能得逞,損失的是利益,喪失的是誠信。
(新媒體責編: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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