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喬廣艷法官成功調解了一起未成年人侵權案件,監護人當庭支付賠償款。
案情回顧
2022年停放在神木市某鎮某巷中的兩輛小轎車突然起火,周圍群眾與消防救援大隊雖及時進行滅火搶救,但仍造成了一輛車燒毀、另一輛車受損的嚴重后果。
后經消防救援大隊認定系三名初中生在巷中抽煙未將煙頭徹底熄滅,致使兩輛小轎車車頭前堆放的紙片點燃,最終導致車輛起火。兩輛小轎車車主就賠償事宜多次與三名初中生的監護人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
承辦法官喬廣艷受理案件后,仔細翻閱了案卷內容,了解到實際侵權人系三名初中生,便主動聯系其監護人詢問是否愿意調解處理,但監護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認為三名初中生的行為系過失且均系未成年不具備賠償能力,僅愿意對兩輛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喬廣艷法官反復向監護人進行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監護人當庭向兩名車主支付了賠償款。
法官說法
青少年時期是人生的起步階段,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引導青少年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需要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本案中的實際侵權人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作為初中生也應知道吸煙后未將煙頭完全熄滅可能引發火災的嚴重后果。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培養未成年人養成良好品行,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一)吸煙、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郭晶晶)
(新媒體責編: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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