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羅某訴稱其在被告美酒商行(化名)購買某品牌鮮冬蟲夏草酒2瓶,每瓶單價1880元,支出3760元,飲用該酒后原告出現身體不適,因懷疑該酒存在質量問題,原告咨詢政府部門得知“冬蟲夏草”屬于藥品未進行安全性評估,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當中生產經營,普通食品當中添加冬蟲夏草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其認為美酒商行嚴重侵犯了個人合法權益,故訴請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3760元,并賠償37600元。被告美酒商行辯稱冬蟲夏草系傳統的中藥材,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禁止添加的食品,且原告無法證明自己的人身和財產遭受任何損失,索賠沒有依據,即便確實違反《食品安全法》也應當由行政部門進行處罰而非提起民事訴訟,故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二庭法官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為出賣人應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國家質檢總局明確通知嚴禁冬蟲夏草作為食品原料生產普通食品。本案中,從生產許可證編號中可知原告購買的冬蟲夏草酒系食品,但是配料中有鮮冬蟲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明確規定,被告對銷售給原告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美酒商行辯稱存在違法行為應當由行政部門處罰,而非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但在法律上,民事訴訟調整的是平等民事訴訟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受到行政處罰并非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消費者如若遇到相似情形,應當知曉消費者既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付,也可電話告知相關部門商家存在違法行為,由行政部分依法依程序處理,兩條路徑均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商家在經營產品時也應謹記,食品安全應為首位,而后再考慮產品的其他功效,如此才能有利于實現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共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胡文華)
(新媒體責編: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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