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橫過馬路時不得瀏覽電子設備、看報紙;電動自行車自購車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辦理登記,取得登記牌證后,方可上路行駛;對依法不予登記的電動三、四輪車采取禁止通行措施……《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3日,泰州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錢剛介紹了《條例》的立法背景、制定過程和主要特色。泰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楊歆對《條例》的實施提出明確要求。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為根本出發點,聚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短板,重點圍繞路、車、人三大要素,進行系統謀劃,創新治理舉措。《條例》共八章六十二條。
錢剛介紹,《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色:
一是堅持全面管理,突出立法的系統性。在內容安排上,不僅明確了政府和部門職責,規范了車輛駕駛人、行人等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還規定了“交通影響評價”、“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綜合治理”和“事故快速處理”等內容,實現對道路交通進行全過程、多維度管理。
二是堅持重點管理,突出立法的針對性。針對工程運輸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四輪車交通違法行為突出、事故頻發等交通安全管理“頑疾”,《條例》第二章中,明確了工程運輸車輛的運行條件,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對電動三、四輪車采取禁止通行措施。另外,《條例》還就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的問題,作了禁止性規定。同時,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電動三、四輪車等車輛非法客運經營。
三是堅持科學管理,突出立法的社會性。《條例》聚焦群眾普遍關注的停車、道路擁堵等熱點難點問題科學設定了相關制度,提出設立公交專用車道,實施公交優先;強調科學、規范、合理地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對交通信號燈合理配時,對設置不合理、辨認不清或者可能造成誤導的交通標志、標線,及時進行調整或者修復;明確同步發展靜態交通,推進立體式停車和停車引導系統建設;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協助維護場所門口和周邊的道路交通秩序;規定城市道路上的輕微交通事故快速撤離,保障道路暢通等。
四是堅持從嚴管理,體現立法的可操作性。為根治“中國式過馬路”“中國式開車”等打著中國標簽的交通陋習,《條例》在第四章中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乘車人應當遵守的通行規定作了補充和細化,以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行為,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同時,《條例》中創制性地設置了一些行政處罰規定,如規定對非法營運的電動三輪車等車輛給予處罰,對違反規定在城市快速路主道通行的車輛實施罰款等。這些創新規定使《條例》更加貼近泰州市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條例》第六章中,還對公安交管部門做到依法執法、高效便民作了從嚴規定。
楊歆希望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各類交通參與人都要嚴格遵守《條例》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據《條例》規定公正嚴格執法,推動《條例》順利貫徹實施。(錢蘭)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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