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8年2月24日經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3月18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布會,邀請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委劉福宏,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解讀這一《規定》,并回答記者提問。
《規定》共六章三十七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原則和責任劃分。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的總要求,《規定》明確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規定了各級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領導責任,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車輛所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是,規定了各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規劃、統籌、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投入、宣傳、考核評價等具體職責,以及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要求,細化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關職責。
三是,明確了政府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為進一步增強政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對公安、經濟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機、商務、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發展、新聞出版廣電、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是,細化了車輛所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明確了車輛所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人的職責,以及車輛所屬單位確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規定了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者建設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使用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的義務,以及以承包、租賃或委托等方式經營管理機動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并對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作出禁止性規定。
五是,規定了監督與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對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監督追究機制的要求,規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情況定期報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報、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問責、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信息公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等七項工作機制。
《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出發創新制度設計
《規定》從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機制入手,注重解決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礎性、源頭性、根本性問題,體現了較強的補充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但就如何保障、如何適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和補充。《規定》以此為基礎,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為形成齊抓共管的社會化管理格局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負責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為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另外,《規定》還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提供了有效的機制保障。
二是明確細化責任,強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首先,《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同時考核;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公路籌融資機制,統籌城鄉公共交通協調發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等。其次,《規定》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勸導;配合有關部門排查無牌、無證、脫檢漏檢車輛;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經營、曬糧以及機動車違法載人等行為。第三,針對實際工作中部門間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規定》對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14個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進行了細化,切實厘清職責,落實監管。
三是完善監督考核,保障責任制任務措施貫徹落實。《規定》對政府職責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并按照規定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為了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各項任務和措施,《規定》還設置了七個工作機制保障監督與責任追究。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職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報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啟動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調查處理;三是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重大安全隱患、較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三個等級,分別提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督辦整治;四是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機制,將車輛所屬單位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情況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情況,及時通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五是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機制,規定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業、領域內車輛所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六是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信息公開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責任追究情況;七是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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