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附件五
七、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駕駛證嫌疑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的,依法扣留車輛。
八、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記滿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九、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所持駕駛證有偽造或者變造嫌疑、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將駕駛證作為證據扣押。
十、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無效,同時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替代駕駛的,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法釋〔2012〕19號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解讀】
一般俗稱的“無證駕駛”在法律上有廣義和狹義的解釋。通常意義上大家認為的“無證駕駛”是最狹義的理解,即法律規定中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對于廣義的“無證駕駛”則包含了不同的情況需要分別處理,如與準駕車型不符等,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針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以及其他涉及機動車駕駛資格的違法行為,法律設定了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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