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后再流淚,又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處,從而強化“正能勝邪、邪不壓正”的社會風氣。
7月4日上午,朱振彪從河北唐山市曹妃甸區綜治辦領到了《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書》。2017年1月9日,朱振彪追趕肇事逃逸者張永煥,致后者被火車撞擊身亡,隨后遭其家屬索賠60余萬元。2018年2月12日,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永煥的肇事逃逸行為構成違法,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死者親屬曾提起上訴又申請撤回,唐山中院作出準許撤回上訴的終審裁定,一審判決生效。(見7月4日《法制晚報》)
法院認為,張永煥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摩托車逃離,被告朱振彪作為目擊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驅車、徒步追趕張永煥,督促其投案,在發現其有危險后,高聲叫他回來,同時向火車揮衣報警,其行為本身沒有違法性。同時,根據我國法律,交通肇事發生后,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張永煥肇事逃逸的行為構成違法。朱振彪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應予以支持和獎勵。
交通肇事逃逸,是既違法又突破道德底線的行為。雖然逃逸者被火車撞死令人痛惜,但朱振彪的行為被認定是見義勇為,與鄭州“勸阻吸煙致死案”一樣,昭示了這樣一條規則:見義勇為者對損害無因果關系不需要擔責,不必總是擔心“被分擔責任”。
社會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會碰到違法犯罪行為,有人選擇明哲保身,有人則仗義執言,勇于制止不法行為。見義勇為既是我國的優良傳統,又是應該弘揚的社會正能量,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角度看,見義勇為都應受到鼓勵和保護,并免除沒有重大過錯者的法律責任。對此,《民法總則》規定,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是一種社會風向標,對公民社會行為起到很大的引領作用。一次公正的判決往往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因此,我們更應該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見義勇為者,從而弘揚社會正氣,鼓勵人們敢于見義勇為,讓更多人有底氣站出來向違法行為說“不”。既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后再流淚,又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處,從而強化“正能勝邪、邪不壓正”的社會風氣。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法向全國人大所作的報告中提到多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依法審理“醫生電梯內勸阻吸煙案”“朱振彪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并強調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決維護英雄形象,讓維護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鼓勵,讓見義勇為者敢為,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如今,朱振彪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對公眾來說無疑是一顆“定心丸”,更強化了用法律為見義勇為開路、消除見義勇為者后顧之憂的社會共識。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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